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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储备开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首都房地产杂志
时间:2015-08-19 10:03:45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储备开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储〔2015〕268 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局土地储备开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调〔2015〕139 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推进授权批复主动公开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国土局及各区县分局应对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含延期批复,以下简称授权批复)进行主动公开。

(一)授权批复主动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县分局作为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市局和各分局制作的授权批复主动公开工作。

( 二)本通知印发后新核发的授权批复须于核发后 15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本通知印发前已核发的授权批复,也应有计划地进行公开,其中2013年1月1曰以后核发的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予以公开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核发的由各责任主体逐步推进主动公开工作。

(三)各责任主体应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市局和各分局外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栏目的维护工作,及时、准确上传信息 栏目,信息上传后将同步在市局外网及首都之窗“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办理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市、区国土部门办理口径一致,本通知下发后,市国土局受理的土地一级开发公开申请中涉及文件由各区县分局制作或保存的,由各区县分局会同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最终由市局答复申请人;各区县分局受理的土地一级开发公开申请中涉及文件由市局制作或保存的,由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向分局提供材料,最终由分局答复申请

三、简化一级开发授权备案工作为进一步简化授权备案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储〔2012〕192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功能区〕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储〔2014〕465 号)中规定的授权备案要件简化为授权批复(原件、一式两份)其他备案要件不再提交。请各区县分局及时做好授权备案工作。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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