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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6-07-06 11:2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是由本市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各类企业,通过开展多样化的社团活动,促进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企业、会员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反映行业、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推动首都房地产改革,促进房地产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东区一号楼二段二层。

本会的网址:http://www.bjbre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服务,开展行业协调、专业研究、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具体为: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

策,开展课题调研、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等举办的有关论证调研活动,配合政府做好政策解读、舆情引导工作;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大力推行行业诚信建设,配合政府建立健全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开展行业信用监管与评价,并推进评价结果的利用,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风险警示机制和失信档案;

(四)汇集国内外有关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展示,开展咨询服务;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与信息交流;

(六)发展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房地产行业及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与已成立的区县房地产行业组织开展业务经验交流、协调相互关系;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及其它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屋经营管理、房屋拆迁、建筑修建装饰、房地产测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应具有合法经营管理资质;

(四)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简介;

3.近五年工作业绩;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有权要求本会就会员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

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单位会员理事,其单位应是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强实力或者影响力的企业;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及其办公住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民主决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五)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行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9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热心协会工作。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两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因故缺席时代为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驻会主持本会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印章保管使用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境内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5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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