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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通知

来源:首都房地产杂志
时间:2015-04-22 16:33:20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
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通知

京国土储〔2015〕37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推进,加大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研究起草了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有关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意见为加快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推进,加大政策
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开发
项目利润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我市土地储备开发应继续坚持并不断优化现行企业选择方式,优先选择资金有保障、社会信誉良好、 成本管控较好的企业更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包含企业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和储备机构为主体企业带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本意见所指项目包括一个项目同时获得批准的所有地块,对于分期供应的项目,仅未供应地块适用于此次规范后的利润率,计取基数为其分摊的企业投入资金。

三、有关政策

(一)已经市政府批准未供应、市政府新批准的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初始取得立项核准后4 年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现场和成本均通过验收)的,利润率最高为 12%;4 年内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的项目,每提前 1 年(不足 1 年不计)利润率最多增加 1 个百分点;4 年内未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的项目,每延期 1 年(不足 1 年按 1 年计算)利润率至少降低 2 个百分点,最低不低于 8%。

(二)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实现供地(招拍挂项目发布交易公告、划拨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协议出让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且经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含 458 历史遗留项目),全部用于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和共有产权性质自住型商品房建设的利润率最高可按 15% 计取。

(三)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通过招标等公开确定的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照招标等文件约定和相关政策执行。

四、实施保障

(一) 区县政府应严格相关要求选择项目主体,统筹区域内项目启动和实施,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研究工作,规范征地、拆迁及安置房建设政策,加强成本监管,强化成本审计和审核工作。

(二)项目主体应严格执行区域内征地、拆迁政策,加快项目推进,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对于已达到供地条件,企业拒不供地的,可在利息计取、周期计算等方面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三)相关部门应及时跟进、评估实施效果,不断总结完善,统筹研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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